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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醫療器械監管模式及相關法規指令

更新時間:2018-7-23 16:56 作者:admin

歐盟醫療器械監管模式及相關法規指令簡介如下:

 一、歐盟簡介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簡稱歐盟(EU),是由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munities) 發展而來,是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1991年12月,歐洲共同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歐洲聯盟條約》,通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3年11月1日,《馬約》正式生效,歐盟正式誕生。歐盟的宗旨是“通過建立無內部邊界的空間,加強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建立最終實行統一貨幣的經濟貨幣聯盟,促進成員國經濟和社會的均衡發展”,“通過實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國際舞臺上弘揚聯盟的個性”。目前歐盟有27個成員國(Member State),4個自由貿易區域(European Free Trade Area)。

      歐盟的主要組織機構有: 

      歐洲理事會 (European Council) ,即首腦會議,由歐盟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及歐盟委員會主席組成。是歐盟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下設有總秘書處。

  歐盟委員會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是歐盟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盟條約和歐盟理事會做出的決定,處理日常事務,代表歐盟對外聯系和進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

      歐洲議會 (European Parliament) ,是歐洲聯盟的執行監督、咨詢機構,在某些領域有立法職能,并有部分預算決定權。歐洲議會可以2/3多數彈劾歐盟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

      二、醫療器械的相關法規文件

      目前,歐盟已頒布實施的醫療器械指令有三個,包括:

      1、有源植入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0/385/EEC)。該指令適用于心臟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島素泵等有源植入醫療器械,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強制實施。

      2、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該指令適用于除90/385 EEC指令和98/79 EEC指令規定以外的一般醫療器械,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8年6月14日強制實施。

      3、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8/79/EEC)。該指令適用于血細胞計數器、妊娠檢測裝置等體外診斷用醫療器械,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2003年12月7日強制實施。

      上述指令是歐盟范圍內統一執行的醫療器械管理法規,其法律地位相當于中國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日本的藥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三個醫療器械指令雖然頒布的時間不同,但相互關聯。醫療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是在有源植入醫療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0/385/EEC)的基礎上制訂的,二者又同為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8/79/EEC)的編寫基礎。三個指令的格式、內容、基本要求大致相同,并針對醫療器械的不同特點而規定了特殊條款。當新頒布的指令對已有指令的基本要求進行修改時,已有指令同時進行相應修訂。

      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由23項條款和12個附錄組成,其主要內容為:

      1、定義和范圍 (Definitions,scope)

      2、上市與投入使用 (Placing on the market and putting into service)

  該條款中規定制造商需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確保醫療器械在依照設計的目的安裝、維護和使用時不會危及患者、使用者或相關人員的安全及健康。

      3、基本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s)

  該條款中規定醫療器械必須符合指令附錄Ⅰ中的基本要求。

      4、醫療器械的自由流通和特殊用途的醫療器械 (Free movement,devices intended for special purposes)

      該條款中規定各成員國不能對符合指令規定的臨床研究用器械、定制器械和帶有CE標記的醫療器械產品設置流通障礙。同時規定定制器械、參展器械和臨床研究用器械在使用時可無需帶有CE標記。

      5、可參考的標準 (Reference to standards)

      6、標準與技術法規委員會 (Committee on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該條款規定依據83/189/EEC號指令第五條所設立的委員會應協助歐盟委員會工作。

      7、醫療器械委員會 (Committee on Medical Devices)

  該條款規定依據90/385/EEC號指令第六條第二項所設立的委員會應協助歐盟委員會工作。

      8、保護條款 (Safeguard clause)

  該條款中規定了成員國對被發現不符合指令要求的醫療器械產品的處理措施。旨在最大限度保護患者、使用者及相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9、分類 (Classification)

  該條款中規定醫療器械劃分為四類,具體分類標準參考附錄Ⅸ中內容。該條款同時規定,當制造商與公告機構在管理類別上發生分歧時,由公告機構所屬成員國的主管當局裁決。

      10、醫療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的通報 (Information on incidents occurring following placing of devices on the market)

      11、符合性評估程序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12、對已有CE標記的醫療器械產品進行組合、包裝、滅菌的特殊規定 (Particular procedure for systems and procedure packs and procedure for sterilisation)

      13、醫療器械分類問題的處理措施 (Decisions with regard to classification and derogation clause)

      14、上市醫療器械相關責任人的注冊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responsible for placing devices on the market)

      15、臨床研究 (Clinical investigation)

      該條款中規定制造商在進行臨床研究前,應將臨床研究內容通知臨床研究工作所在成員國的主管機構。經主管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

      16、公告機構 (Notified bodies)

      17、CE標記 (CE marking)

      該條款中規定,除定制器械和臨床研究用器械外,符合該指令第三項條款規定基本要求的醫療器械在上市時必須帶有CE標記。

      18、不當使用CE標記的處理措施 (Wrongly affixed CE marking)

      19、關于拒絕和限制某醫療器械上市、使用或臨床研究的處理措施 (Decision in respect of refusal or restriction)

      20、保密責任 (Confidentiality)

      21、其他相關指令的修訂與廢止 (Repeal and amendment of Directives)

      22.實施及過渡性條款 (Implementation,transitional provisions)

      23、“本指令通知所有會員國”。

      附錄Ⅰ、基本要求

      附錄Ⅱ~附錄Ⅶ為不同的符合性評估程序

      附錄Ⅷ、關于特殊用途器械的聲明 (Statement concerning devices for special purposes)

      該附錄中規定了生產者對用于臨床研究和定制器械所出具的聲明中所需的必要信息。

      附錄Ⅸ、分類標準 (Classification criteria)

      附錄Ⅹ、臨床評估 (Clinical evaluation)

      附錄Ⅺ、公告機構的相關規定 (Criteria to be met for the designation of notified bodies)

      附錄Ⅻ、EC標志的格式 (CE marking of conformity)

 

  

    三、歐盟醫療器械指令中涉及的機構

      歐盟已頒布的三個醫療器械指令中涉及的機構有:

      1、歐盟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

      2、歐盟標準委員會 (CEN / CENELEC)

      3、主管當局 (Competent Authorities)

      4、公告機構 (Notified Bodies)

      5、醫療器械制造商 (Manufacturers)

      其中,主管當局是國家的權力機關,由各成員國任命,負責處理不良事件的報告、產品召回、產品分類裁定、咨詢、制造商和制造商在歐盟地區授權代表的注冊、市場監督及臨床研究的審查。

      公告機構由國家權力機關認可,其名單頒布在歐盟官方雜志上,負責執行符合性評估程序、頒發CE 證書和進行監督。如成員國發現公告機構不符合醫療器械指令中對公告機構的要求時,有權取消其資質,并通知歐盟委員會及其他成員國。

      制造商的職責包括:對其產品進行分類,選擇適當的符合性評估程序,準備技術文件,起草符合性聲明,對上市后產品進行質量跟蹤或建立警戒系統,建立并維持質量體系和確保企業與產品符合所有適用指令的要求。

  如果制造商不在歐盟境內,則必須設立一名授權代表,該代表應為自然人或法人,并應在歐盟境內。該授權代表由制造商指定,代表制造商的利益,作為主管當局和公告機構與制造商的聯絡人員。授權代表的名稱和地址出現在醫療器械產品的標簽、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

      四、歐盟醫療器械指令中部分定義

      1、醫療器械(medical device):

  指任何儀器、設備、器具、材料或者其它物品, 包括使用時所需軟件,不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由制造者為下列預期用途而用于人體:

      - 對疾病的診斷、預防、監護、治療或緩解;

      - 對損傷或殘疾的診斷、監護、治療、緩解或補償;

      - 對解剖或生理過程的研究、替代或糾正;

      - 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體體表及體內的主要預期作用不是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的手段獲得,但可能有些手段參與并發揮一定輔助作用。

      2、體外診斷醫療器械(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

      是指任何醫療器械, 包括試劑、試劑成分、校準物品、對照材料、試驗工具、儀器、設備、器具或系統, 不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對從人體內提取的樣本(包括捐獻的血液和組織)在體外進行檢查,以提供下列信息為唯一或主要目的:

      - 生理或病理狀態;

     - 先天畸形狀況;

     - 確定安全性和與受體的相容性;

     - 監測治療措施.

     樣本的容器也被認為是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3、有源醫療器械(active medical device):

      是指依靠電能或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體或重力產生的能源發揮功能的任何醫療器械。

      4、有源植入醫療器械(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是指預期通過外科或醫療手段全部或部分介入人體或通過醫療手段進入人體自然孔道,并在操作后仍保留在人體的任何有源醫療器械。

      5、定制器械(custom-made device):

  根據醫生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書面要求, 為某一特定患者而制造的任何器械。

      6、制造商(manufacturer):

      指在以其名義將醫療器械投放市場前負責醫療器械的設計、制造、包裝和標簽的自然人或法人,無論這些工作是他自己完成的,還是他委托第三方完成。

      五、歐盟對醫療器械管理類別的劃分

      歐盟根據醫療器械的風險不同,劃分為不同管理類別,采用不同管理措施。風險越高的產品管理措施越嚴格。

      1、93/42/EEC指令適用的醫療器械的分類

      歐盟將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中適用的醫療器械產品按其性質、功能及預期目的不同進行分類。該指令第九項條款和附錄Ⅸ中規定了醫療器械管理類別的分類規則。醫療器械被劃分為Ⅰ、Ⅱa、Ⅱb、Ⅲ四個類別,廣義上講,低風險性醫療器械屬于I類、中度風險性醫療器械屬于IIa類和IIb類、高度風險性醫療器械屬于III類。其中I類醫療器械中還分為普通I類醫療器械和具有無菌及測量功能的特殊I類醫療器械。以下是各類別產品的舉例:

      Ⅰ類醫療器械:普通醫用檢查手套、病床、繃帶;

      特殊I類醫療器械:滅菌檢查用手套、創口貼、、血壓計;

      Ⅱa類醫療器械:手術用手套、B超、輸液器;

      Ⅱb類醫療器械:縫合線、接骨螺釘;

      III類醫療器械:冠狀動脈支架、心臟瓣膜。

      2、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的分類

      歐盟對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同樣按風險的高低進行類別劃分,將風險較高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以列表的形式列在醫療器械指令的附錄文件內,其余體外診斷器械劃分為自我檢測器械(device for self-testing)和其他體外診斷器械。如下所示:

      附錄Ⅱ清單A中所列器械:包括血型檢測用器械,艾滋病及乙型肝炎病毒檢測用器械等;

      附錄Ⅱ清單B中所列器械:包括風疹、弓形蟲檢測用器械、血糖儀、腫瘤標記物等;

      自我測試用體外診斷器械:早孕試紙等;

      其他體外診斷器械。

      六、上市前的評估程序

      歐盟對不同管理類別的醫療器械產品制定了不同的評估程序,由公告機構負責執行。較低風險的產品,僅需要簡單確認其符合指令要求即可,甚至不需公告機構參與,而對于復雜的醫療器械,則需要公告機構進行嚴格且復雜的評估程序給予評估。評估后,當認定所評估的醫療器械符合指令要求時,該醫療器械產品方可準許標識EC標志,并開始在歐盟市場中流通和使用。

      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中有6個符合性評估附錄,用于在該指令的條款11 中規定的各類器械的評估。

      1、附錄II –全面質量保證體系 (Full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該全面質量保證體系包括產品的設計和生產。它可用于除I類產品外的所有其他產品的符合性評估。對于III類產品需進行設計文檔的審查,而對于II類產品,則無需設計文擋檢查。

      2、附錄III -- EC型式檢測 (EC TYPE-EXAMINATION)

  該附錄描述了型式檢測的程序,即制造商向公告機構遞交完整的產品技術文檔以及產品的代表性樣品。公告機構檢查產品是否與技術文檔一致,并評估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根據需要進行測試,檢測合格后頒發EC 型式檢驗證書。該附錄僅包括器械的設計,適用于IIb或IIl類醫療器械。

      3、附錄IV – EC確認 (EC VERIFICATION)

  該 EC確認程序確保器械依據一個經過EC型式檢測的型號或技術文件中描述的器械生產。在該程序下,公告機構對每批產品進行抽檢,確認該批產品是否符合經過審核的文件化的設計。

      4、附錄V –生產質量保證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該附錄描述了一個生產質量保證體系,即由公告機構證明該系統能保證器械可依據經過EC型式檢測的型號產品,或依據技術文件中描述的器械生產。該附錄適用于IIa,IIb和III 類器械。

      5、附錄VI –產品質量保證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該附錄描述了一個質量體系,該體系通過產品的最終檢驗和試驗以確保生產的器械符合已經過EC型式檢測的型號,或技術文件中規定的器械。該程序適用于IIa和IIb 類器械。該程序不適用于無菌醫療器械。

      6、附錄VII EC符合性聲明 (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該附錄中規定制造商出具符合性聲明確認其醫療器械產品符合醫療器械指令的要求,并描述用于支持符合性聲明的必需的技術文件。該符合性聲明無需公告機構審查。該附錄適用于 I和IIa 類器械。

      不同管理類別醫療器械有不同的評估程序,具體如下:

      1、非無菌和無測量功能的Ⅰ類醫療器械:

      附錄Ⅶ EC符合性聲明

      2、無菌或具有測量功能的特殊Ⅰ類醫療器械

      附錄Ⅶ EC符合性聲明 + 附錄Ⅴ 生產質量保證;

      附錄Ⅶ EC符合性聲明 + 附錄Ⅵ 產品質量保證;

      附錄Ⅶ EC符合性聲明 + 附錄Ⅳ EC確認。

      3、Ⅱa類醫療器械

      附錄II 全面質量保證體系(不包括設計審查);

      附錄Ⅶ EC符合性聲明 + 附錄Ⅴ 生產質量保證;

      附錄Ⅶ EC符合性聲明 + 附錄Ⅵ 產品質量保證;

      附錄Ⅶ EC符合性聲明 + 附錄Ⅳ EC確認

      4、Ⅱb類醫療器械

      附錄II 全面質量保證體系(不包括設計審查);

      附錄Ⅲ EC型式檢測+ 附錄Ⅴ 生產質量保證;

      附錄Ⅲ EC型式檢測+ 附錄Ⅵ 產品質量保證;

      附錄Ⅲ EC型式檢測+ 附錄Ⅳ EC確認。

      5、Ⅲ類醫療器械

      附錄II 全面質量保證體系 + 設計審查

      附錄Ⅲ EC型式檢測+ 附錄Ⅴ 生產質量保證;

      附錄Ⅲ EC型式檢測+ 附錄Ⅵ 產品質量保證

            

      體外診斷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8/79/EEC)中有6個涉及符合性評估的附錄。分別為:附錄Ⅲ EC符合性聲明,附錄Ⅳ 全面質量保證體系,附錄Ⅴ EC型式檢測,附錄Ⅵ EC確認,附錄Ⅶ 生產質量保證,附錄Ⅷ 性能評估用器械的聲明和程序 (STATEMENT AND PROCEDURES CONCERNING DEVICES FOR PERFORMANCE EVALUATION)。

      關于體外診斷器械的評估程序有:

      1、附錄Ⅱ清單A中器械:

      附錄Ⅴ EC型式檢測 +附錄Ⅶ 生產質量保證;

      附錄Ⅳ 全面質量保證體系 + 設計審查;

      2、附錄Ⅱ清單B中器械:

      附錄Ⅴ EC型式檢測 +附錄Ⅶ 生產質量保證;

      附錄Ⅴ EC型式檢測 +附錄Ⅵ EC確認;

      附錄Ⅳ 全面質量保證體系;

      3、自我測試類器械:

      附錄Ⅲ EC符合性聲明 +附錄Ⅲ.6 設計審查;

      附錄Ⅴ EC型式檢測 +附錄Ⅶ 生產質量保證;

      附錄Ⅴ EC型式檢測 +附錄Ⅵ EC確認;

      附錄Ⅳ 全面質量保證體系;

       4、其他器械:

      附錄Ⅲ EC符合性聲明(不包括設計審查)。

      七、歐盟醫療器械指令的基本要求及協調標準

      醫療器械的基本要求是指令中的核心部分,在三個醫療器械指令的附錄Ⅰ中均列出了該指令所適用的醫療器械的基本要求內容,這些基本要求項目涵蓋了產品的各個方面,包括通用要求和針對不同種類醫療器械的特殊要求。

      例如,在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附錄Ⅰ中共有十四條基本要求,包括六條通用要求和八條特殊要求。六條通用要求的主要內容是:

      1.器械必須是安全的。器械帶來的風險與受益比必須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

      2.器械在設計時必須考慮安全因素,應采用公認的技術。將器械的風險消除或降低到最小,如無法排除風險則需設置保護措施,并將保護措施失效后的殘余風險通知使用者。

      3.器械必須達到制造商規定的性能。

      4. 在器械的使用壽命內,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須得到保證。

      5.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須在合理的運輸、儲存條件下不受影響。

      6. 器械在使用中帶來副作用必須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八條特殊要求涉及的方面包括:

      1、化學、物理學和生物學特性;

      2、傳染和微生物污染;

      3、結構和環境特性;

      4、具有測量功能的器械;

      5、輻射防護;

      6、對連接或裝配能源的醫療器械的要求;

      7、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8、臨床資料。

      制造商需要提供技術文件以證明申請上市的醫療器械已符合指令中附錄Ⅰ的基本要求。制造商可通過對產品進行風險分析,必要的型式試驗(安全性能和生物,物理,化學性能),必要的壽命或老化試驗,提供同類產品的臨床資料或對產品進行臨床研究等手段進行證明。

      同時,在醫療器械指令的第五項條款中規定,任何器械,只要符合依據協調標準轉換的國家標準,成員國應推定其符合本指令中規定的基本要求(即附錄Ⅰ中規定的基本要求)。因此,證明產品符合協調標準要求是表明產品已滿足醫療器械指令基本要求的簡便途徑。協調標準由歐洲標準委員會(CEN)和歐洲電器技術標準委員會(CENELEC)制定。下面列舉了一些重要的協調標準及標準涉及的技術領域:

      EN ISO 13485                    質量體系

      EN 868-X                        包裝

      EN ISO 10993-X                  生物學評估

      EN 550,552,554,556           滅菌

      EN ISO 14155-X                  臨床調查

      N ISO 14971                     風險管理

      EN 1041 & EN 980                標簽&符號

      EN 60601-x                      醫用電氣安全

      歐洲藥典

      八、對上市后醫療器械的監督和保護措施

      已發布的三個醫療器械指令中都制訂了醫療器械上市后的監督措施和保護措施。歐盟以法規的形式建立不良事件的報告、收集、評估、公告制度,力求保證醫療器械一旦在上市后出現不良事件,最大限度減少危害,降低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使病人或使用者的安全健康得以保護。

      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在第十項條款中規定:

      1、 成員國負責記錄和處理上市后的不良事件。

      2、 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應及時報告不良事件,同時通知制造商或其歐洲代表。

      3、 對事件分析后, 成員國應確定是否啟用保護條款。

      在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8/79/EEC)中提出了警戒系統(Vigilance System)的概念,他是以法規的形式要求建立的一個由企業,主管當局、公告機構、使用人員及其它相關人員共同參與的系統,通過對不良事件的報告和對所有報告事件進行評估并發布相關信息的手段來達到保護患者及使用者、相關人員的目的。

      醫療器械指令中還制訂了相應的保護性條款:

      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在第八項條款中規定:

      1、當成員國發現已上市或投入適用的醫療器械存在不符合基本要求、使用協調標準不當或標準本身不完善的情況,并在依照設計的目的安裝、維護和適用時危及患者、使用者或相關人員的安全及健康時,應將歐盟委員會報告原因及處理措施。

      2、歐盟委員會應盡快聽取被處理方意見, 然后做出決定:

  如認為處理適當,則立即通知各成員國。

  如處理不當,則立即通知處理決定國和受處理者。

  如認為是屬于標準問題,則提交標準和技術法規委員會處理。

      3、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帶有CE標志的醫療器械,各成員國應采取措施制止,并通報歐盟委員會和其他各成員國。

      九、公告機構簡介

      歐盟醫療器械產品監管模式的特點之一是監管部門將產品上市的審批權交由第三方機構執行。歐盟各成員國負責指定第三方機構,即公告機構,并告知歐盟委員會。歐盟委員會為公告機構指定識別碼(identification number),并在“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上公布公告機構的名單。各成員國對其指定的公告機構負責,如發現某公告機構不符合歐盟規定的基本要求或不履行職責,將以同樣方式公布取消其資質。

      歐盟各成員國根據涉及的指令要求和ISO 17021標準——《合格評定-對提供管理體系審核和認證的機構的要求》(Conformity assessment –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providing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s)的要求對公告機構進行審查。例如,某機構希望成為93/42/EEC醫療器械指令覆蓋的全部或部分產品的公告機構,則該機構需滿足93/42/EEC附錄Ⅺ中關于公告機構的相關規定和ISO 17021標準的相關要求。經其所在成員國的相關認證機構認可后,該機構可獲得歐盟委員會頒發的識別碼和相關認證證書,對93/42/EEC適用的醫療器械全部或部分產品進行審核、發證、監管。該機構可執行符合性評估程序的產品種類和對應的符合性評估程序類別依據認可機構的審查結果而定,并對外公布。該機構成為公告機構后,受其所在成員國的認可機構監督管理。

      影響一個機構能否成為公告機構的因素包括執行符合性評估程序的能力,該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該機構保證審核時獲取信息的機密性的能力。公告機構的主要任務是依據相關的指令執行符合性評估程序,可以為全球的制造商提供有償服務,也可以在其他成員國和第三國開展自己的業務。制造商們可自由選擇公告機構對其產品進行符合性評估。目前,歐盟中已獲得依據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進行符合性評估資格的公告機構有78家,涉及有源植入醫療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0/385/EEC)的公告機構為21家,可以對98/79/EEC指令覆蓋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頒發EC證書的公告機構有22家。

      歐盟并未制定公告機構服務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各公告機構的收費標準并不相同。以德國TUV萊茵公司(公告機構之一)為例,其收費項目包括文檔審核費用、制證費用和現場審查費用。其中文檔審核費用和現場審查費用按N×人×天數計算,N為1個審核員一天的審查費用。根據產品風險級別的高低和技術文件、生產工藝的復雜程度,審查人員的數量和審查時間適當進行調整。

      十、臨床研究

      制造商在對醫療器械進行申報時,應提供臨床評價(clinical  evaluation)資料以證明申報的醫療器械符合歐盟醫療器械相關指令中規定的基本要求。臨床評價資料包括對已發表的涉及醫療器械產品安全、性能指標、設計特點、預期用途等文獻資料的臨床評價和對申報醫療器械已進行的所有臨床研究結果的評價。

      除非可以通過現有的臨床數據對產品安全有效性進行判定外,植入類醫療器械和Ⅲ類醫療器械應進行臨床研究。制造商在對醫療器械開展臨床研究前,應將方案上報給臨床研究中所涉及的成員國的主管機構。對于植入醫療器械、Ⅲ類醫療器械和長期侵入人體的Ⅱa、Ⅱb類醫療器械,其制造商如未在上報方案后的60天內接到主管機構在考慮公眾健康和國家政策情況下而做出的反對決定,即可開展其臨床研究。同時,如在制造商上報臨床研究方案后的60天內,倫理委員會認可了制造商提交的臨床研究方案,相關主管機構也可授權制造商在方案獲得倫理委員會認可后即刻開展臨床研究。對于其他管理類別的醫療器械,當臨床研究方案通過倫理委員會認可后,主管機構即可通知制造商開始臨床研究。當某成員國拒絕或終止了一項臨床研究,應將結論及判定依據通知其他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

      臨床研究完成后,制造商則應將研究結果上報相關成員國的主管機構。如臨床研究因安全問題提前終止,制造商則應該通知所有成員國及歐盟委員會。

      十一、歐盟醫療器械監管模式的特點

      1、按風險高低劃分產品的管理類別

      醫療器械種類繁多,從簡單的非無菌醫用手套、手術刀片到原理復雜的磁共振設備、心室輔助裝置等。管理部門的監管資源有限,無法使用同一模式對全部醫療器械進行統一監管。因此,按照風險的高低將醫療器械劃分為不同管理類別,加強對高風險醫療器械的監管是在有限資源條件下最大限度保護人類健康的一種科學管理模式。不僅在歐盟,美國、中國、日本、加拿大等國的醫療器械管理部門也同樣采用醫療器械分類管理的模式。

      但是,歐盟對醫療器械的分類不同于其他國家。歐盟將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單獨劃分為四個管理類別,并將一般醫療器械劃分為四個類別(其他國家一般為三類)。針對不同管理類別的醫療器械制定適當的管理模式。更多的適當的管理措施可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提高監管效率。

      2、管理靈活,法規適用性強

      歐盟的指令是一個協調性的法規,旨在將各成員國協調到一個監管模式下。因此,歐盟的醫療器械管理法規具有較大的靈活性,以適應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制造商可以通過多種手段證明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比如通過風險分析、試驗室試驗和同類產品臨床數據的收集證明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上市前評估程序多樣

      歐盟醫療器械指令中設立了多種上市評估程序。對于低風險產品,由企業自行管理,不需公告機構介入。對于中等風險的醫療器械,由公告機構介入到制造商的體系和生產中。對于高風險的醫療器械,公告機構需對生產者設計文檔進行審查。對于同一類別的醫療器械,既可以通過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一系列產品安全有效,也可以通過對某類產品進行型式檢測確保其性能符合指令要求。制造商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符合性評估程序。

      4、分權管理

      歐盟的醫療器械管理部門將產品的具體審批權交給由各成員國指定的第三方機構(公告機構)進行。國家權力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此種管理模式下,節約了行政資本,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但此種管理模式也會帶來一些不足:不同成員國的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不一致,難以保證各公告機構的審查人員的經驗、認知水平和審查尺度完全統一;另外,公告機構間的競爭關系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各公告機構審查要求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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